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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招聘平台注册企业。本案系因网络购物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高薪招聘技术员'广告,对方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要求其缴纳'安全账户'保证金。通过视频通话,骗子自称是'公安局经侦科'人员,以需支付采购合同尾款为由,诱导张某某扫描二维码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对方实为网络诈骗团伙,立即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提供平台账号,导致其受骗;被申请人辩称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实施,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被申请人仅提供平台入驻资质证明。庭审中,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合同签署过程及平台审核义务范围,要求双方就'安全账户'性质进行说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支持申请人主张的2万元损失赔偿,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驳回剩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或便利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安全账户'等异常要求,保存好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平台需完善企业资质审核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建立预警系统。涉及公检法人员的诈骗需特别注意核实身份信息,避免因屏幕共享泄露重要数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