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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6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为好友。对方谎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配合'公检法'调查并缴纳保证金,通过伪造警官证和案件编号制造威慑。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通过信用卡向多个关联账户分4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实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资金通过多级拆分方式转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且存在合同纠纷;张某某则认为对方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转账款项性质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与张某某的通话记录及合同文件,但仅出示格式化合同。张某某提交了98条通话录音及银行流水,证明对方使用'账户冻结'话术诱导转账。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其行为符合合法催收情形,仲裁庭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孳息损失,同时确认其违法披露个人信息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认定公司存在违法披露个人信息行为。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账户异常'话术,发现冒充公检法诈骗应立即冻结相关账户并报警。企业应规范资金流向,避免利用社交平台实施违法活动。建议公众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公检法信息,保留完整通话记录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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