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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教育培训项目,因被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导致经济损失约3.5万元,案件涉及政务短信诱导、非本人账户收款及追缴违法所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政务短信链接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的教育培训平台,被自称'投资导师'的客服以'缴费后可办理资质认证'为由诱导。对方通过支付宝转账至非本人账户,要求扫码支付培训费。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转账后,发现收款账户异常且无法联系对方,遂留存聊天记录证据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资质、伪造客服身份的诈骗行为,要求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转账行为属自愿,且未收到款项否认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政务短信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虚假的课程宣传资料。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宣传,但因刑事立案程序未完成,民事部分依程序处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支持张某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但因刑事追缴程序优先,仅判决公司限期返还培训费用本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返还非法所得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政务短信诱导骗局,保存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发现诈骗线索应及时报警,避免因刑事程序未完成影响民事维权。个体经营者需规范经营,避免因高危行为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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