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领导诈骗货款平台下架受害者维权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领导诈骗货款平台下架受害者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关系,案由为货款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业务联系人,后被冒充领导的诈骗分子以办理紧急业务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的李某某。对方以公司新项目需要支付30%预付款为由,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下载涉案APP进行转账操作。张某某扫描二维码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某实为诈骗分子,且涉案APP已被平台下架。诈骗分子在得款后立即通过多层账户转移资金,导致损失难以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为其未尽平台审核义务导致被诈骗;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无法核实用户身份,且诈骗分子使用虚假账号实施犯罪,不构成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通话记录、APP下架公告、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平台服务协议文本,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未有效防范冒充身份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平台审核及风险提示义务,应对用户损失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确认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需自行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电话号码实名登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严格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平台方应强化用户身份验证机制,避免成为诈骗工具。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最大限度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