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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证据不足败诉

【标题】学生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对方以需缴纳'入职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资质,所谓招聘信息系虚假宣传,且平台要求其提供个人征信资料以'修复信用'为名诱导转账,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招聘流程构成合同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平台自主交易,转账行为属个人自愿,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并申请调取平台交易数据。仲裁委认定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公司名义虚构招聘条件,但转账凭证未体现合同关系,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未能证明存在有效合同关系,且未核实平台资质即完成转账,判定公司不承担返还义务,但建议其通过刑事途径追责。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平台资质及合同真实性,个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电子证据需通过公证等法定程序确认有效性,方可主张权利。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