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微信货款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微信货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商业交易产生货款纠纷,案由涉及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由诱导签订合同,后竟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谎称需缴纳保证金。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纠纷,称微信记录非正式合同,且已履行部分交付义务。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诈骗行为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公司则提供设备交付证明。因电子证据未完成公证认证,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最终依据现有材料判定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诱导转账的过错,但因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仅支持返还部分款项的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电子证据应妥善保存并及时公证。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避免私下转账。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诈骗需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损失部分无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