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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诈骗冒充公检法转账未及时止付

【标题】教育培训诈骗冒充公检法转账未及时止付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对方以教育培训合同为名,谎称需缴纳保证金,诱导其通过信用卡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李某某冒充公检法人员,以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张某某因轻信对方身份未及时报案,导致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关联账户,最终账户被冻结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合同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交易,否认诈骗行为,称已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双方对转账性质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听证,张某某提交婚恋平台聊天记录、网站截图、信用卡交易明细等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合同原件及服务履行证明。仲裁员结合转账时间与账户冻结情况,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公司通过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采取止付措施,部分责任归于自身。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结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合同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警惕冒充公检法的诈骗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通过正规渠道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保留支付凭证与沟通记录。对于涉案金额认定,应结合转账时间、资金流向及平台证据完整性综合判断。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