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虚构采购诈骗员工3.5万
【标题】冒充领导虚构采购诈骗员工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企业主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司董事长王某的电话,称需采购一批设备并要求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李某作为企业主,指示张某某将3.5万元汇入其控制的对公账户,声称该账户为合作方专用。张某某未核实账户真实性,按要求完成转账后发现王某实为诈骗分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领导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李某辩称转账系正常业务往来,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李某提供采购合同等证据,但其无法出示。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及通话记录,证明被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并支付至非本人账户。仲裁委认定电子证据链完整,李某未能合理说明资金用途
【仲裁结果】裁决李某返还张某某3.5万元转账款项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
【分析启示】警惕熟人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应通过企业官方渠道核实指令。脱离平台交易存在重大风险,务必留存转账凭证、通话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企业主需对员工资金安全承担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