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虚构教育培训项目,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参与公司组织的线上培训时,被自称公安部门的人员以'中奖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对方要求通过微信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谎称需脱离平台交易以保障资金安全。期间多次线下接触伪造公文材料,最终发现系公司高层策划的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诈骗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该行为系个别员工私人操作,且已主动退还部分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通过调取微信转账记录、网站截图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异常。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行为与企业无关,且承认内部存在违规操作。双方就'脱离平台交易'的合法性及资金追缴比例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约3.5万元,认定其虚构教育培训场景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保存转账记录和通讯证据。企业应规范培训流程,对违规操作承担连带责任,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