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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货款诈骗被拒付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货款诈骗被拒付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关系,因货款纠纷引发仲裁。张某某主张对方通过虚假平台实施诈骗,公司则抗辩为正常商业往来。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APP进行商业交易,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诱导其将约3.5万元货款转账至对公账户。后对方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联系未果,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虚构平台及财务人员身份实施诈骗;公司称双方为商业合作,转账系正常业务往来,且平台为第三方服务,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与对方财务人员的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交平台合作协议及第三方支付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平台真实性及转账用途,认定关键证据存在矛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未能充分证明公司存在虚构平台及非法占有故意,但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商业合作中应核实平台资质,对公账户转账需保留完整证据。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维权受阻。高收益投资需警惕虚假宣传,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损失。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