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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遭遇微信贷款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户遭遇微信贷款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因网贷提现后转账被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用户,对方以可办理网贷提现为由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并提供平台账户信息。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被诱导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对方冒充工作人员且无法联系上平台客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明对方冒充工作人员诱导其操作。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截图,无法核实对方身份。仲裁员认为关键证据链完整,但需结合报案时效综合判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效力减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认定条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遭遇诈骗需及时报警固定证据,脱离平台交易可能影响维权时效。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私下操作引发纠纷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