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领导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领导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2024年某月因虚假采购合同被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来电,对方以采购设备为由要求签订合同并转账。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通过电话确认采购需求,后按指示将3.5万元打入对公账户。次日,对方要求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钱包用于'征信修复',张某某转账后对方失联。案发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否认诈骗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交易是否存在欺诈情形及合同效力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合同文本。公司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仲裁委采纳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认定对方冒充身份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应核实交易主体身份,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电子数据固定是追责关键证据,转账前务必确认对方资质。对于虚拟币通道交易,应严格审查资金流向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