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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网络诈骗案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工作时接到自称公安局民警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需立即转账至指定第三方支付账户。对方伪造警官证及通缉令,要求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某支付平台向对方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系诈骗,资金已被快速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其已按流程操作且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张某某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认为该款项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支付记录、通话录音及伪造文件截图。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用途合法性。仲裁员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及通讯内容,认定存在虚构事实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配合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并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追责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完善风控机制。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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