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交易遭冒充公检法骗货款虚拟币案
【标题】线下交易遭冒充公检法骗货款虚拟币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纠纷。被申请人以征信修复为由,通过虚拟币通道实施货款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交易发生于2024年某月某日。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线下街面场景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货品交易协议。对方以能修复征信为诱饵,要求其将货款20万元转入指定虚拟币钱包,并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称若不转账将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某在持续5天的电话骚扰后,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至虚拟币账户,后发现被骗遂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并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存在真实交易,虚拟币转账属自愿行为。核心争议在于诈骗行为认定及虚拟币资金能否追回。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及虚拟币交易记录,发现张某某信用卡支付与虚拟币账户绑定异常。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仲裁员结合其多次电话威胁记录及征信修复虚假承诺,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货款本金约3.5万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但对虚拟币洗钱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1.《刑法》第266条诈骗罪;2.《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诱导转账,应通过正规银行渠道完成交易。虚拟币交易缺乏监管,易成诈骗洗钱工具。保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