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虚构采购骗走员工转账
【标题】个体经营者虚构采购骗走员工转账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该公司为个体经营企业。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后被要求处理虚假采购业务,后因账户异常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经某招聘平台应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工作。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其通过个人银行卡进行采购款转账,并在转账时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该公司账户频繁出现异常交易记录,且无法通过平台核实采购合同真实性。后公司失联,张某某主张其被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采购项目骗取转账,要求全额返还约3.5万元;公司则称该款项为正常业务往来,否认存在诈骗行为,认为员工未核实合同真实性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部分聊天记录证明转账过程,但未能提供完整采购合同及发票。公司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主张张某某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损失。仲裁委结合转账要求验证码、账户异常等细节,认定存在交易异常但证据链不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存在诱导员工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的过错,但因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采购项目真实性,故支持其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电子数据证据认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投资理财为名的虚假采购骗局,应严格核实交易对手资质及合同真实性。员工需注意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账户异常应及时向平台及监管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