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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要求缴纳征信修复费遭仲裁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要求缴纳征信修复费遭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以征信修复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通过私信联系到自称人事主管的李某某。对方称其征信存在不良记录需修复,承诺3日内完成并开具证明文件。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李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招聘人员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且收款账户系第三方个人账户,公司未参与实际业务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冒充员工实施诈骗,与企业无关。核心争议在于企业是否应对冒名员工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履行审核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公司反驳称已尽到审核义务。仲裁委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账户实名认证信息,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联。经调查确认招聘人员使用企业名义实施精准诈骗,公司未对员工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未履行审核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条款,结合《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支付账户实名制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信息核验制度,警惕冒名招聘诈骗;求职者需核实企业资质,切勿轻信征信修复承诺;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加强收款账户审核,防止被用于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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