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虚构采购骗3.5万元被追责
【标题】冒充公检法虚构采购骗3.5万元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采购合同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接到自称公安人员的电话,被要求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虚假采购操作。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使张某某分三次向境外账户转账约3.5万元。初期通过微信收到1万元返利后,张某某发现无法提现便报警,后通过银行流水和通话记录证实该公司存在伪造采购合同、虚构交易主体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否认诈骗行为并称转账凭证无法证明虚构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伪造的采购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核查发现转账备注与实际业务无关,且对方使用伪造警号进行沟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构成合同诈骗,裁决返还张某某2.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剩余0.5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认定;《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核实对方身份时应要求核实执法证件编号,保留所有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遭遇资金冻结时应立即报警,同时通过仲裁途径主张合同无效及损失赔偿。跨境资金流转需特别注意反洗钱法规,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可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