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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扫码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扫码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征信修复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诈骗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淘宝平台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征信修复服务。对方冒充某银行客服,以需先支付保证金为由,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银行APP截图,诱骗张某某在支付宝进行多笔转账。期间通过电信电话持续施压,声称若不转账将影响征信评级,最终张某某向该公司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商业交易,且已提供所谓'征信修复方案',认为张某某存在轻信他人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APP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能提供部分业务宣传资料,无法证明其具有金融机构资质。仲裁员要求调取淘宝平台交易信息,发现该公司未公示相关服务资质且存在高频注销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构成诈骗,但因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酌情扣除部分维权成本后支持返还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4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警惕自称金融机构的陌生来电,核实对方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维权时应保留完整通讯记录及支付凭证,对高危人群需加强反诈宣传。遭遇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金融监管机构举报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