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冒充社保人员扫码诈骗案
【标题】学生遭冒充社保人员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社保医保相关事务与公司产生纠纷,涉及约3.5万元经济损失,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办理社保医保业务时,被自称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男子以账户异常为由诱导至公司会议室。该男子通过线下接触要求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所谓'滞纳金',并伪造了官方通知截图。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在未通过正规平台交易的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账户被盗用导致资金损失。公司虽发现异常但未及时封停涉案微信账号,监控视频显示诈骗过程发生在办公场所。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则称该微信账号为个人账户,且已及时报警,认为损失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公司监控视频及转账记录,确认诈骗分子冒充公职人员实施犯罪。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告知义务,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酌情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违法行为。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内部通讯工具管理,对涉及资金操作的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官方平台办理。员工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通过110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个人疏忽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