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市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网络招聘服务。案由为诈骗纠纷,涉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投资理财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金融理财顾问'岗位。入职当日,公司人事李某某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个人账户转账5000元。次日,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局王警官'的电话,称其参与非法集资需立即配合退款,诱导其通过银行转账3.5万元至所谓'安全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向平台客服求助时被推诿,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招聘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履行入职审查义务,且诈骗行为系个人实施,与公司无关。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冒充公检法的诈骗行为存在过错及责任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平台招聘信息截图。公司虽否认李某某权限,但无法提供完整招聘审核流程证据。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核实招聘人员资质,且平台存在虚假宣传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对诈骗行为存在管理过失,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2.45万元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第1165条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招聘平台需严格审核工作人员权限,防范冒充公检法诈骗。求职者应核实招聘方资质,警惕'保证金''安全账户'等话术。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收集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