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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在入职后遭遇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称其涉嫌洗钱犯罪需缴纳保证金,同时提供伪造的警官证照片和案件编号。在威胁下,张某某通过某虚拟币交易平台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平台与公司无关,且所谓案件系虚构,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骗,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个人遭遇且已报警处理,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伪造警官证截图,公司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及平台合作证明。仲裁委要求补充第三方平台交易明细,确认是否存在职务行为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妥善履行信息安全告知义务的过失,但诈骗行为系个人伪造身份实施,判令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网络安全法》第41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信息安全培训制度,警惕虚假执法诈骗。遭遇类似情况须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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