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加盟虚拟币理财遭诈骗
【标题】张某某加盟虚拟币理财遭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加盟代理合同纠纷引发的诈骗案,张某某系老年人群体,通过网络平台接触虚假投资理财项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某科技公司客服人员,被宣传'虚拟币投资年收益30%'吸引。对方以需缴纳5000元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网贷平台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在缴纳约3.5万元费用后,发现所谓'虚拟币通道'无法提现,遂报警。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显示,公司成员多次使用话术诱导老年人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虚拟币投资平台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服务费。双方对平台真实性及资金流向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截图。公司未能提供合作合同及资金使用明细。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异常及团伙成员话术特征,认定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投资款项,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高收益理财陷阱,应核实平台资质并保留通讯记录。对虚构虚拟币通道的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资金流向追踪及监控证据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