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虚假采购平台骗款3.5万元
【标题】员工被虚假采购平台骗款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企业通过虚假平台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采购专员。公司要求其通过名为'采购通'的虚假APP处理业务,期间以'项目垫资'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约3.5万元采购款后,发现平台无法登录且对方失联,遂于2024年8月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电子证据,部分交易记录被平台清除。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采购项目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张某某未核实平台真实性,且已超过报案时效,仅同意退还部分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平台信息。张某某提供完整电子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公司承认平台存在但否认直接参与。仲裁委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确认资金流向异常,判定公司存在共谋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与团伙成员构成诈骗罪,责令公司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成本,但因报案延迟导致部分证据效力减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诈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公共服务'为名的虚假平台,及时留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企业主需对员工培训防诈意识,建立资金审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