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投资理财遭虚假平台诈骗
【标题】张某某投资理财遭虚假平台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入职后被要求参与投资理财项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应聘后被安排参与公司宣称的高收益理财项目。公司员工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其通过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作为投资本金,承诺三个月后返还。后发现所谓理财平台系伪造,公司失联且无实际经营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合同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款项;公司辩称该行为属民事欺诈,且已支付部分返佣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二维码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截屏及平台虚假信息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凭证,未能出示合同文本或平台运营证明。仲裁委对证据链完整性进行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48条,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平台、伪造履约能力等行为,但因部分证据缺失,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分析启示】警惕虚假投资平台陷阱,注意核查企业资质及平台真实性。遭遇资金损失应立即报警,保留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通过案件串并分析识别同类诈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