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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网络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网络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盟代理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对方以提供贷款审批通过服务为由,要求支付加盟费3.5万元。李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APP账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诱导张某某转账。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实际经营资质,李某身份造假,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构成合同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交易,称李某为独立承包商,拒绝承担返还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APP注册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公司仅提供格式化合同文本。经质证,公司无法证明李某行为代表公司,且其提供的合同存在伪造签名痕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裁决解除加盟协议并返还全部款项3.5万元,同时追缴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获取的其他收益1.2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第563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及身份真实性,警惕虚假贷款审批承诺。电子数据需及时保存并公证,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及申请仲裁维权。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