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被贷款专员冒充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贷款专员冒充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网购消费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贷款平台以冒充公检法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申请贷款时,被自称'贷款审批专员'的客服以'涉嫌洗钱需配合调查'为由诱导。对方伪造公检法机关标识,要求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非本人账户转账2.8万元'保证金',并安排线下见面核实身份。张某某在多次通话中被威胁称'若不转账将上报征信',最终通过微信二维码向指定账户转款3.5万元,后发现平台实际为虚构机构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要求追缴损失;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且未核实其履约能力,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虚假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其存在明显诈骗特征,依法启动财产追缴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责令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未实际履行的贷款资金3.5万元,并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资质真实性,遭遇'公检法'身份诈骗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平台方应建立严格身份认证机制,对异常交易及时预警,避免成为诈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