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扫码支付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扫码支付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退款理赔业务时,接到自称是公安机关的电话,对方以涉嫌重大案件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保证金至指定虚拟币账户。张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被诱导提供支付记录后,分三次向虚拟地址转账共计约3.5万元。事后经核实,对方身份为该公司离职员工李某,其利用工作便利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尽到平台监管义务,且李某行为属个人犯罪,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凭证及虚假身份聊天截图,公司仅提供平台合规声明。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并走访李某原工作部门证实其曾多次接触客户办理业务,公司未及时注销其账户权限。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离职员工的账户权限管理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公司先行赔付2.8万元,剩余损失由李某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员工身份验证机制,及时清理离职人员账户权限。公民遇紧急止付要求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避免向虚拟币地址转账。本案警示高危人群需警惕投资诈骗与公共服务场景的结合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