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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网贷提现

【标题】公司员工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网贷提现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高薪加福利'为诱饵要求其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办理贷款。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贷款审批并通过提现,后被公司管理人员以'紧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将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联系贷款平台客服,但因错过72小时紧急止付窗口未能追回约3.5万元损失。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公司实际通过伪造合同文本诱导员工操作,且存在多次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通话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伪造合同文本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仅提供就业信息,贷款操作系员工个人行为,且已告知风险。双方对合同真实性、诈骗行为是否存在及损失认定标准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贷款平台提现凭证及通话录音。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固定情况,确认聊天记录中存在诱导性表述,并结合通话录音认定公司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及诱导员工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的过错,但员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未能证明公司直接参与诈骗,故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28条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严禁诱导员工参与高风险金融操作。劳动者需提高警惕,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注意贷款平台的资质审查及合同条款核对。网络交易中应优先选择正规平台,避免点击不明链接导致资金损失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