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婚恋诈骗损失3.5万元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婚恋诈骗损失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遭遇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行为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李女士'的女子,对方以恋爱为由获取信任后,多次编造'投资理财'、'医疗费用'等理由要求转账。至2024年8月,张某某累计向对方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女子实为诈骗分子,遂于2024年9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导致部分转账记录缺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婚恋诈骗要求全额赔偿,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仅存在民事纠纷且已过仲裁时效。争议焦点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部分转账凭证及APP截图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确认申请人存在重大财产损失,但认定部分证据因保管不当影响事实认定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因申请人保管不善导致的证据缺失影响部分,判令返还2.8万元诈骗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婚恋诈骗案件需注意证据保全时效,建议通过正规婚恋平台交友并留存所有沟通记录。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申请冻结相关账户,避免因个人操作导致证据灭失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