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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要求赔偿获支持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要求赔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医疗养老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民警的电话,称其涉及医保诈骗需配合调查。对方伪造警号和案号,以核查账户为由要求提供信用卡验证码,并引导其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微信。次日,该人员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张某某下载某文件并进行屏幕共享,随后以'案件保证金'名义诱导其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公司员工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利用伪造的监控截图和电子合同,声称需先垫付费用后返还,最终骗取张某某信任完成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被骗,且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仅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电子证据固定光盘。公司对监控视频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李某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公司作为管理方未尽到监督义务,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员工需警惕'保证金'等话术陷阱。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保存通讯记录等电子证据。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员工异常行为监控机制,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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