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个体经营者遭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未追回

个体经营者遭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养老院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专员名义实施诈骗,涉及货款纠纷及电子证据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短信,称可提供医疗养老项目贷款返佣。对方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资质审核,承诺垫付费用后可获约3.5万元返佣。张某某通过APP向对方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用于项目垫付,后发现对方系冒充身份,遂报警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虚构身份的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交易系双方自愿,APP转账行为属正常商业合作,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APP操作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称无法核实APP来源。仲裁委结合证据链及银行流水,认定张某某未能完整保存交易过程关键证据,但确认对方存在冒用身份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返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确认诈骗行为成立但损失认定存在瑕疵。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警惕医疗养老领域新型诈骗模式,建议保存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身份核验信息。遭遇类似骗局应及时报警并留存APP截图等电子证据,避免因错过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