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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机构人员骗转账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机构人员骗转账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采购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私信,称其网购订单存在异常需配合调查。对方伪造银行工号及内部文件,以补全信息为由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后发现该账户系某科技公司控制的异常账户,该公司通过网贷平台提现后转出资金,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该公司虚构采购项目骗取虚拟币,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泄露验证码导致损失,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电子证据,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虚拟币平台交易明细,被申请人无法解释账户异常及资金流向,承认与申请人无真实交易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诈骗所得3.5万元并承担举证责任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2条,民事欺诈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应予追缴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谨慎处理验证码等敏感信息,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原始载体以确保证明力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