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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社保局诈骗员工3.5万元被追责

【标题】企业主冒充社保局诈骗员工3.5万元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企业主通过伪造公共服务场景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称其社保账户异常需立即补缴费用。该短信通过公司注册的涉案APP发出,APP界面高度模仿官方社保局平台。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公司已停止运营且涉案APP被平台下架。其后通过留存的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揭露企业主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的套路。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该APP为第三方合作平台,张某某称企业主直接参与诈骗;公司认为转账系自愿行为,张某某则主张存在身份冒充和虚假公共服务办理场景,要求追回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涉案APP下架前的运营数据,确认该公司为注册主体。通过比对张某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与APP客服话术,发现存在刻意制造紧迫感的诱导性表述。公司虽提交了所谓'合作协议',但未能证明第三方平台存在,且短信发送号码与公司注册信息不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利用职务便利虚构社保办理场景,通过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并承担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主需警惕利用公共服务名义实施的新型诈骗,员工应留存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疑似诈骗时应立即冻结转账账户并报警,避免因电子证据真实性争议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公共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