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商业交易被要求缴纳保证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线下活动中获知投资项目,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转账约3.5万元至虚拟币账户。后公司财务人员以'调取平台信息'为借口,诱导张某某下载虚假APP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期间冒充公检法人员制造恐慌气氛,最终公司失联未退还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称该交易为正常商业合作,要求张某某提供资金流向证明以证明其主张不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网站截图、虚拟币转账记录及APP界面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资金用途,其未能出示有效凭证,且承认未办理任何委托手续。庭审中公司财务人员承认曾指导操作但否认诈骗意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场景、冒用公检法名义及诱导屏幕共享等方式实施诈骗,裁决公司限期返还全部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公司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属无效民事行为。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场景中要求转账虚拟币的异常交易,核实对方资质时应要求书面协议。遭遇冒充公检法索要屏幕共享时,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保存转账记录、APP截图等电子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