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采购骗局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采购骗局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涉嫌商业交易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与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进行线下洽谈。对方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谎称需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5万元保证金,诱导张某某将公司款项转账至第三方账户。后发现该账户系虚假APP关联,李某实际为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分子,导致公司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因未核实交易对手信息导致被骗,要求赔偿损失;公司则认为财务人员未按流程审批,存在操作失误。双方对资金流向真实性及责任划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资金流向追踪报告。公司虽否认诈骗行为,但未能提供交易对手资质证明及内部审批记录,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口。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基本风控义务,财务人员因轻信虚假信息导致损失,判决公司承担70%责任,张某某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流向双重验证机制,员工需警惕线下交易风险。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