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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征信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征信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某区居民,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征信修复为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街头参加活动时,被自称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人员以征信不良可修复为由诱导下载虚假APP。对方通过支付宝转账要求支付'修复费',在获取张某某个人信息及要求屏幕共享后,将资金快速转至第三方账户。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并追缴部分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辩称系民事纠纷,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虚假APP截图及聊天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立案材料确认诈骗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维权费用,冻结账户内资金优先用于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2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活动中的所谓'政府合作项目',核实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通过公安机关立案追缴。投资者应提高对征信修复骗局的辨识能力,避免轻信'快速提升信用'等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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