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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诈骗被仲裁支持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诈骗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社保医保诈骗及二维码收款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收到自称‘社保补贴专员’的私信,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补缴费用。对方以‘中奖激活社保账户’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实为个人账户,且所谓‘中奖’系虚构,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社保政策诱导转账的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款项系员工个人操作失误,与企业无关,且未收到实际转账。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手机中保存的APP截图、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核实对方使用公司名义伪造身份。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账户归属,且承认曾组织员工进行网络购物场景培训,遂认可员工主张的欺诈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诱导员工参与网络诈骗的行为,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张某某约2.45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劳动法》第50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员工合规培训,警惕使用公司名义进行网络诈骗的行为。劳动者遇可疑转账需及时保存证据,发现欺诈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权益,但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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