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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对方涉嫌伪造政务短信链接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税务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银行卡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提供伪造的政务短信链接,引导张某某登录某电商平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谓官方页面。页面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及人脸识别,后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转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平台资质,通过手机银行完成转账,事后发现该网站系仿冒平台,且对方手机号已注销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伪造政务链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已明确提示风险,且转账行为系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短信截图、网站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承认短信链接系其工作人员误发,但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网站域名备案信息及短信发送主体资质,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电信诈骗,特别提醒老年群体核实政务信息真实性。平台应完善资质公示制度,发现异常链接应及时阻断。维权时需注意证据保存时效,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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