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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办理公共服务补贴补助业务遭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方渠道申请公共服务补贴补助时,收到自称公司财务人员的短信。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方式向境外账户转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财务人员身份造假,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及非法占有过错,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未授权第三方办理补贴业务,且未收到任何款项,认为张某某操作失误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公共服务办理场景截图。公司虽否认短信真实性,但未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依据《电子签名法》确认电子通讯记录效力,要求公司就身份冒充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行为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公司因未履行身份验证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裁决返还全部被骗资金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身份验证机制,员工办理业务需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对于跨境资金流转,建议优先选择境内账户操作并留存完整通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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