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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被冒充金融机构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某科技员工被冒充金融机构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购物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联系,对方以虚假采购项目为由要求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工作人员声称需通过虚拟币转账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以验证平台信息真实性。张某某按指示将虚拟币转至指定账户后,发现对方已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公司辩称仅为商业交易纠纷,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且自愿转账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虚拟币转账凭证及购物平台网页截屏作为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张某某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双方沟通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证据链完整性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但证据链存在断裂,最终支持申请人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2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网络安全法》第44条禁止冒充他人身份进行网络活动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在未确认资质情况下进行虚拟币转账。发现异常交易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切勿轻信所谓'平台验证'要求。用人单位需规范业务流程,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欺诈行为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