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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冒充银行人员骗补贴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银行人员骗补贴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因网络借贷纠纷向仲裁委申请追偿。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补贴补助名义实施诈骗,涉及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平台获悉政府有小微企业补贴政策,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低风险高收益'为由接触。对方虚构金融机构合作项目,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保证金,并引导其点击陌生链接填写个人信息。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所谓补贴账户无法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王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申请人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合同协议有效。双方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损失金额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证明对方虚构身份骗取款项。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真实合作资质,但质疑张某某未及时核验证件真伪。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3.5万元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冒充公职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高危人群应警惕'补贴补助'类诈骗,核实对方资质需通过官方渠道。网络借贷前务必签订正规合同,遭遇诈骗要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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