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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平台加盟代理项目遭遇资金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代理信息,按指示缴纳保证金后被要求添加所谓'金融客服'QQ号。对方以资金多级拆分、退款理赔为名诱导点击不明链接,导致其支付宝转账的约3.5万元无法提现。张某某发现异常后保留聊天记录并报警,但公司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伪造金融机构资质,诱导其通过支付宝转账造成损失;公司则称该QQ号为个人账号,且已说明风险由加盟商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交易记录、QQ聊天截图及支付宝转账凭证。公司虽否认与QQ号关联,但无法解释资金拆分流程。仲裁委结合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公司内部文件,认定存在组织性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约3.5万元损失,同时认定其存在未核实资质的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保存完整证据链。企业需规范招商流程,员工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