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冒充对象诈骗3.5万获支持
【标题】员工遭冒充对象诈骗3.5万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商业交易中遭遇婚恋对象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组织的加盟代理活动结识某科技公司高管李某。李某自称单身并发展婚恋关系,以需支付贷款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后李某通过企业对公账户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至境外账户,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资金安全。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经调查确认李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责任导致诈骗发生;公司认为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配合警方调查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光盘,认定李某冒用企业主身份实施诈骗。公司虽提交李某任职证明,但未能证明已履行身份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对商业合作中身份核实负有审慎义务,婚恋诈骗常伪装成贷款、投资等场景,建议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