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商业交易被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投资导师的陌生来电,对方以提供高收益项目为诱饵,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诈骗分子伪造采购订单,诱导张某某在电话中提供支付验证码,后以紧急止付为由要求加速转账,最终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交易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追偿;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否认诈骗行为,认为验证码泄露系张某某自身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通话录音、支付平台流水及聊天记录,确认诈骗分子使用伪造订单诱导转账。公司无法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张某某提交的验证码截屏与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认定其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