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虚假采购骗局骗款近4万元追缴遭拒部分胜诉
【标题】员工被虚假采购骗局骗款近4万元追缴遭拒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案由涉及虚假采购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采购专员。公司以教育培训项目为名,要求其虚构采购合同并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公司并无实际采购行为,且所谓教育培训项目系虚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采购事实骗取款项的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该款项为正常业务往来,且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虚构采购合同及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出示实际采购单据及资金流向证明。仲裁员就是否存在虚构事实进行重点质询,双方对合同真实性产生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采购事实骗取款项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报案,酌情支持其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报案时效为案发后2年内。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商业交易流程,员工需提高风险意识并及时保存转账凭证。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