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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银行诱导投资被骗3.5万元

【标题】微信冒充银行诱导投资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加盟代理业务,因投资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冒充银行客户经理称可提供高收益理财项目。通过微信沟通后,该公司以'调取平台信息'为由要求下载伪造的第三方支付APP,并承诺先返小利建立信任。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用于'商业交易',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能力且虚构加盟代理事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公司抗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且已按约定返还部分收益。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及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合同文本,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委依职权调取通信记录,确认对方使用虚拟号码伪造银行身份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电信诈骗新套路:1.核实金融机构人员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 2.第三方支付需确认平台资质 3.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避免错过48小时止付窗口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