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婚恋对象骗取虚拟币保证金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骗取虚拟币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交易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商业交易中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对方以技术合作项目为名,要求支付3.5万元保证金,并承诺先返3000元小利后逐步返佣。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沟通,按指示将虚拟币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非法占有保证金,要求全额追缴;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交易通过虚拟币完成难以追溯。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短信记录、合作网站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名单及否认李某代理权限的声明。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虚构身份、先返小利诱导转账等异常交易模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企业主行为构成诈骗,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追缴违法所得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虚拟币交易应保留完整链路证据。企业应建立员工授权审查机制,发现冒名诈骗要及时报警并保留通信记录,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部分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