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员工3.5万元被部分追责
【标题】企业主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员工3.5万元被部分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合同诈骗及第三方支付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岗位期间,通过公司指定的电商平台与合作方开展商业交易。期间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李某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联系张某某,称需缴纳保证金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先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且李某身份造假,遂以合同诈骗为由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签订虚假合同,构成合同诈骗;公司辩称交易系基于电商平台合作协议,且已履行部分服务义务,不存在诈骗行为。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费用必要性产生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凭证、电商平台APP截图及部分聊天记录,公司方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仲裁员要求补充证据,张某某未能提供金融机构核实信息的完整证明,但提交的支付凭证显示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欺诈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全证明交易虚假性,酌情支持其部分诉求,判定公司需返还2.8万元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实务中应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业务真实性,重要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完整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