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骗3.5万元证据不足败诉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骗3.5万元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冒充投资老师实施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购物后,被添加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投资导师,以推荐高回报项目为名诱导其先转账5000元,随后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截图和承诺高额收益,分三次骗取约3.5万元。诈骗分子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声称能实时指导操作,最终因资金冻结未完成全部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合同诈骗,公司则辩称仅提供交易平台,诈骗行为系个人伪造材料实施,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否认存在还款意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交易数据。张某某提供120条对话记录和4笔转账流水,公司提交平台用户协议及风控措施说明。针对屏幕共享请求的异常行为,仲裁机构委托第三方对聊天记录进行电子数据鉴定,确认伪造痕迹但无法直接证明公司参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分子利用平台漏洞实施欺诈,但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公司明知或参与,仅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平台方监管责任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8条,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负有审慎核查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警惕'投资导师'话术陷阱,遇资金冻结应立即申请紧急止付。平台方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需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并及时报警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