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虚假采购合同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自称某投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提供采购渠道为由诱导其下载涉案APP。李某伪造公司订单,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打入所谓'安全账户',并提供信用卡支付方式。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转账后,APP因涉嫌违规被下架,对方失联导致无法提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虚构采购需求构成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称与张某某存在真实商业合作;争议焦点在于交易是否存在虚构采购事实及资金流向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短信记录、APP操作截图及转账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出示合作协议,仅以'第三方操作'为由抗辩。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的异常流程及APP下架时间点
【仲裁结果】认定李某虚构采购需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建议核实交易对方资质,避免通过非正规渠道支付大额资金。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